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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六次败诉裁决的代理

2013-01-05 13:57:17 来源:邓清征


终结六次败诉裁决的代理

终结六次败诉裁决的代理

基本案情:

2010年初,李某以中山市某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其名称为“一种按钮式折叠三角架本体结构”、专利号为ZL200820079937.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摄影器材产品为由将某公司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控产品构成等同侵权为由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近13万元。某公司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判决。20127月,某公司履行该两生效判决。

20126月,专利权人李某以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再次将其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临危授命”中途代理此案。鉴于上述53135号生效判决的存在,本律师将代理思路由原来的不构成等同侵权的抗辩调整为原告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被控产品使用的是公知技术。

但(2011)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8号及(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均以“本院认为”为由作出某公司赔偿李某近2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11)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8号案诉讼期间,某公司委托广州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由于专利代理人误将附件2的之“球形凹面111”当作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之本体A,直接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82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为堵塞漏洞,本律师修正原无效宣告中的不当观点,以相同的证据但以不同的理由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至此,某公司所经历的败诉裁决为:

1)(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2)(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3)(2011)中中法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4)(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517820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

6)(2012)一中行知初字第1227号《行政判决书》。

律师代理:

1782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核心理由在于:从结构位置关系、技术功能上讲,附件2之“球形凹面111”并不相当于涉案专利之“本体A”。此种错误在于没有厘清涉案专利与附件2的整体技术方案和发明目的。但作为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而言,这种错误及其原因其是明知的。依职权,本应予以纠正并作出正确裁决,但其却揣着明白装糊涂,将错就错!

除此之外,附件2之附图9及其说明书中的相应文字记载能清楚证明涉案专利两本体之连接方式与附件2之连接方式完全相同:通过螺栓和螺母连接。

北京一中院的庭审,完全是一边倒,审判长向复审委发出了严厉的“讯问”:“你们复审委这几年是怎么了?这些问题你们是真的不明白吗?!”法庭只审查了涉案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比对,根本没有再审查附件2,即其认为,单凭附件1就可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其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与庭时的状况完全相反:维持17820号判决。令人诧异?不,早在预料之中!

本律师依据上述之理由果断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律师之上诉理由成立,遂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17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17820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1227号《行政判决书》。

律师感受:

打官司过程中,“权”和“钱”能一时混淆是非,但决不是永远!事实和法律本应纵横时空战无不胜,但遇连绵之阴雨天气也非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和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对更高层级法院的乐观信任,是实现由被动为主动大逆转的核心因素!

如果专利权人见好就收,避免第二次专利侵权诉讼的话,其是最大且是最终的胜利者。不知进退,导致其不但丧失已获得的胜诉判决,而且还直接导致其专利权的丧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力诚纵横,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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